2023年5月30日
日期:17 December 2020
國家:瑞典
關鍵字:錄影監視系統;同意原則
GDPR:§6(1)(a) (consent as a legal basis for the processing of data)
裁決:行政罰鍰
摘要:
(1) 瑞典監管機關對控管者——Uppsalahem,房屋租賃代管公司——在公寓內違法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的行為,課處 30 萬瑞典克朗的行政罰鍰。
(2) 申訴人指稱,控管者在公寓裡攝制監控系統,並且將監控攝像頭對準申訴人的大門。
(3) 經過調查,控管者確實在申訴人所在樓層設置監控系統以進行監控;監控範圍包括兩戶住家大門,其中一扇屬於申訴人,另一扇,則是一位主張受到騷擾的住戶,控管者表示,設置監控系統的目的,是在解決該位遭到騷擾住戶的問題。
(4) 監管機關表示,在公寓一樓設置錄影監控系統的方式,使得該公寓所有住戶在往返各自住家的途中都受到監控,對於申訴人及其鄰居來說,尤其如此,因為他們的大門非常清楚的包含在監視系統的監控範圍內,即使控管者對於採用影像監控系統解決問題享有合法利益,住戶的隱私權仍然高於控管者的利益。
(5) 因此,瑞典監管機關認為,本件對於家庭生活環境的影像監控行為,具有高度的隱私敏感性(privacy sensitive),據此,監管機關對於控管者不當處理個人資料的行為,課以行政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