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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營業祕密之「經濟價值性」?

2025年8月14日

TS-06-01|20250814 (V01)

池泰毅律師

VI. 證明權利存在|價值性

(I) 經濟價值性|TSL §2 (2)

01. 接著說明經濟價值(Economic Value)這個要件,《營業祕密法》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

02. 條文所指,因為祕密性而具有經濟價值,是指持有該祕密之人,比不知道該項祕密之競爭對手,更能夠取得事業經營上的競爭優勢。一旦該祕密被公開,讓競爭對手知悉,將會對祕密所有人的競爭能力造成影響,也可以說,營業祕密經濟價值的來源,是源自於競爭對手不知道該項資訊的存在,或者不知道如何使用(Amy E. Davis et al. (2012))

03. 以下,針對經濟價值、潛在經濟價值以及負面資訊等概念,進行說明。

04. 其次,雖然法條規定:「因其祕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但並不是特定資訊具有祕密性,即可當然認為具有經濟價值,還需要進一步判斷,因此,接下來會討論經濟價值有無的判斷標準以及相關案例(請參考〈(II) 經濟價值|判斷標準〉之說明)。

經濟價值

05. 何謂特定資訊的「經濟價值」?

06. VAE 乳膠製程資訊外洩案【最高法院 107 台上 2950 刑判】:「所謂經濟價值,係指某項資訊經過時間、勞力、成本之投入所獲得,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除帶來有形之金錢收入尚包括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等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者而言。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之,足以造成祕密所經濟利益之損失或競爭優勢之削減。」

07. 金屬球塞加工圖外洩案【最高法院 104 台上 1838 民裁】:「所謂經濟性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性。」

08. 此外,判決中提到「在使用上不必依附於其他資訊而獨立存在」,是指單獨一項資訊即可判斷有無經濟價值,而不需要與其他資訊相結合;如果只是將過往技術予以組合、堆疊,即使數量再豐富,內容再完整,也可能不具有經濟價值。

09. SiP 產品資訊外洩案【智財法院 109 刑智上重訴 7 刑判】:「僅將已揭露之個別技術或資訊加以組合時(例如僅係單純資料之堆砌),經此組合後,未能產生較先前一般技術或資訊無法預期之功效,該技術或資訊即不具經濟性,非屬營業祕密。」

010. 因此,具有經濟價值的資訊,是指可以為祕密所有人帶來下列利益的資訊:

  • 經濟利益:有形的金錢收入
  • 競爭優勢:市占率、研發能力、業界領先時間(leading time)等商業價值

潛在經濟價值

011. 其次,經濟價值並不以實際經濟價值為限,還包括「潛在經濟價值」(《營業祕密法》第 2 條第 2 款),這表示祕密所有人是否已經透過特定資訊而實際獲利,並非所問,例如「尚在研發中的技術或相關資訊」,雖然還沒有進入量產,為祕密所有人賺取利潤,仍有可能因為具有「潛在經濟價值」,而有值得保護的必要。

(1) 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祕密,得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提昇生產效率;(2) 至於競爭對手是否已經實際利用該等資訊牟利,則非所問。

012. 熱塑性聚酯彈性體(TPEE)製程外洩案【智財法院 110 刑智上重訴 5 刑判】:「營業祕密之保護範圍,包括實際及潛在之經濟價值。尚在研發而未能量產之技術或相關資訊,其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亦受營業祕密法之保護,不論是否得以獲利。申言之,持有營業祕密之企業較未持有該營業祕密之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或利益者。就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祕密,得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提昇生產效率,即具有財產價值。」下列案件亦採相同看法:

  • SiP 產品資訊外洩案【智財法院 108 民營訴 11 民判】
  • 自燒錄 OTP 產品設計外洩案【智財法院 108 民營訴 2 民判】
  • 雙面成形機整機組合圖 CAD 檔【智財法院 106 民營上 1 民判】

013. 至於具有潛在經濟價值的資訊外洩後,違法持有人是否實際利用該等資訊牟利,則非所問。

014. 鐵材防鏽加工單價案【彰化地院109智訴1刑判】:「系爭加工單價確涉及成本分析,已據證人[]證述明確,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加工單價會有成本利潤之考量乙節,辯護人認系爭加工單價不涉及成本分析云云,自無可採;且是否具有『經濟價值』係指持有營業祕密者較未持有該營業祕密之競爭者,具有競爭優勢或利益而言,至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祕密是否實際已有利用,或是否已獲利均非所問,而依證人[]證述可知,客戶會持他廠商之加工單價要求議價,加工單價亦係客戶是否委託防鏽加工處理之重要考量之一,是被告倘取得系爭加工單價資料,自較具有競爭優勢,至被告是否已利用其所取得之系爭加工單價資料,以削價競爭手段,取得與全新公司之客戶締約機會,則非所問,故辯護人辯稱系爭加工單價對被告而言不具『經濟價值』云云,亦難認有據。」』

負面資訊

015. 值得說明的是,縱使是事業研發失敗之經驗,即所謂「負面資訊」,仍然可以構成營業祕密,因為失敗經驗,可以減少競爭對手走冤枉路的機會,進而縮短其研發時程,而使事業之競爭能力受到影響(王偉霖(2015):p.46;林洲富(2012):p.16;曾勝珍(2007):p.78-83)

縱屬失敗產品之相關資訊,亦係研發過程中經驗累積知識之一部分,並可作為未來進一步改良或開發新產品之參考或依據,自難謂此無技術及經濟價值。

016. 無線胎壓監測系統(TPMS)技術資料外洩案【智財法院105民營上更(一)1民判】:「就競爭者而言,取得其他競爭者之營業祕密,得節省學習時間或減少錯誤,提昇生產效率,即具有財產價值,縱使試驗失敗之資訊,亦具有潛在之經濟價值。」

017. 事實上,無論是成功或失敗的經驗,都可能具有一定之價值,端看其是否能為企業帶來創新、降低成本等實質利益(賴文智、顏雅倫(2004):p.126)

018. FTH23 研磨液成分資訊外洩案【新竹地院108智訴4刑判】:「被告暨其辯護人等雖辯護稱:檔案三之產品改良成效尚未確認,實難認有何經濟價值等語,……然前者部分,縱屬告訴人福吉米公司失敗產品之相關資訊,亦係該公司研發過程中經驗累積知識之一部分,並可作為未來進一步改良或開發新產品之參考或依據,自難謂此無技術及經濟價值,且該檔案所載技術內容,若遭他人擅自取得、使用或洩漏,導致告訴人福吉米公司之競爭對手能基於前述技術資訊開發新產品,或推出同質異名之替代商品,亦將會實質造成告訴人競爭優勢之削減,是被告及辯護人等此部分所辯均不足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參考資料

王偉霖(2015),《營業祕密法理論與實務》,台北:元照。

林洲富(2012),《營業祕密與競業禁止-案例式》,台北:五南。

曾勝珍(2009),《營業祕密法》,台北:五南。

賴文智、顏雅倫(2004),《營業祕密法二十講》,台北:益思科技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