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保法講義|6-1|公平誠信|公平合理原則

公平待客 R1——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 保險招攬

20220910|V01|池泰毅律師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01. 公平待客原則第一項為「訂約公平誠信原則」。

02. 訂約公平誠信原則,包括下列內涵:

  1. 預定免責無效原則(《金保法》§6);
  2. 公平合理原則(《金保法》§7 I);
  3. 平等互惠原則(《金保法》§7 I);
  4. 誠信原則(《金保法》§7 I);
  5. 顯失公平無效原則(《金保法》§7 II 前段);
  6. 有利金融消費者解釋原則(《金保法》§7 II 後段)。

定型化契約

03. 由於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締結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時,都是使用定型化契約,因此,上開原則,多與定型化契約規定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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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由於《消保法》對定型化契約設有完整規範,因此,本章討論,可同時參考該法相關規定。

05. 以下僅就實務上較常遇到的議題,即公平合理原則、誠信原則、有利解釋原則進行討論。

|公平合理原則

06. 《金保法》制定時,參考英國《金融服務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 Market Act,FSMA)規定,引進公平合理原則的概念。

07. 《金保法》有四條規定提到公平合理原則,分別是:

  1. 《金保法》§7 I:「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立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
  2. 《金保法》§13:「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
  3. 《金保法》§20 I:「爭議處理機構受理申請評議後,應斟酌事件之事實證據,依公平合理原則,超然獨立進行評議。」
  4. 《金保法》§27 II:「評議委員會應公平合理審酌評議事件之一切情狀,以全體評議委員 1/2 以上之出席,出席評議委員 1/2 以上之同意,作成評議決定。」

08. 公平合理原則(Principles of Fairness and Reasonableness)源於英美法之衡平法(Law of Equity),其目的是避免現行法令規定之適用,使當事人雙方權義失衡,而依矯正正義與分配正義原則,補充法定救濟之不足,以保障當事人之權益(李志峰(2016):p.58),不僅是訂立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時應遵守之原則,亦為爭議處理機構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基本原則(王志誠(2019):p.62)

一、內涵

09. 公平合理原則之內涵,可參考《金保法》§20 立法理由:

  1. 依英國 FSMA §228,金融公評人應斟酌事件一切情狀後作成公平合理之決定。
  2. 實務上金融消費爭議之態樣多樣,並非現行法令或司法判解所能含括處理,且金融消費者在專業、資訊及財力面均難與金融服務業處於平等地位。故賦予爭議處理機構得依公平合理原則,在斟酌事件一切事實證據後,作成判斷,以補充法令及司法判解之不足,並緩和金融消費者所負之舉證責任,較切實際,且較能保護金融消費者。
  3. 公平合理原則在英國實務運作上,將法律、命令、判決先例、產業界習慣均考量在內,公評人會思考在相同情形下,法院會作如何之判斷,當沒有案例或僅有少數案例可循時,可適用業界發展出之慣例。

產業界習慣

10. 由於公平合理原則可以在特定情況下,考量產業界習慣,使得自律規範可以依此規定,作為個案紛爭解決之規範基礎。

11. 公平合理原則在金融消費爭議之程序面、實體面,均有適用,不僅是決定有無理由之基礎,甚者,在評議有理由時,決定如何補償,即補償的內涵及數額比例上,更佔有相當地位(李志峰(2017):p.108)

12. 因此,公平合理原則可作為突破契約解釋、法律規定之規範依據,也唯有如此,方能作成符合當事人雙方實體正義之權益衡平之評議決定(卓俊雄(2019):p.137)

二、制定統一標準?

13. 由於「公平合理原則並非我國固有之法律概念」,因此,學者認為可參考澳洲 FOS(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規定,建立公平合理原則在適用上的統一建議或標準(李志峰(2016):p.80);不過,也有持保留看法者(卓俊雄(2019):p.142-143)

14. 澳洲 FOS 規定,公平合理原則發動及適用時,應參考下列因素:

  1. 申訴人教育程度、文化背景、個人環境;
  2. 雙方商議能力與相關申訴程序上之差異;
  3. 相關法律條文與具有管轄權之法院判決;
  4. 良善實務準則或其他實務規則;
  5. 法律原則;
  6. 之前的評議決定;
  7. 其他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