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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外洩|案例 50|E 電視購物台個資外洩案

——電子商務

2026年6月4日

20260604|V01|池泰毅律師

本件被告有備而來,舉出下列安全維護措施:(1)建置專責組織與人員;(2)以國際標準進行資安個資維護;(3)建置包含防火牆與 IPS 入侵偵測防禦系統、第七層應用防火牆、WAF 網站應用程式防火牆、防毒軟體、系統監控工具、資料庫稽核系統、LOG 日誌記錄收集系統、動態密碼鎖等相關資料保存及防止資料外洩機制;(4)導入 MDR 及 EDR 端點監控服務;(5)委由外部廠商進行監控駭客惡意活動;(6)與刑事警察局建立資安聯防機制;(7)設有 24 小時客服專線、防詐騙專線;(8)於節目跑馬燈、網站、購物 APP 持續宣導防範包含冒名等各種詐騙手法;(9)持續以各種方式(如:發送簡訊、E-MAIL(EDM)、LINE 及 APP 推播、FB 及 IG 貼文等,以及於完成購物時之彈跳提醒視窗、商品外包裝紙箱、配送裝箱明細等)向會員進行防詐提醒。

裁判案號

01. 第一審|新北地院 112 板簡 2828(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原告證據

02. 原告提出下列證據:

  • 西湖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
  • 存摺影本
  • 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起訴書

新北地院 112 板簡 2828

I. 非公務機關

II. 個資外洩

|原告個資是否遭被告洩漏

03. 原告無非以詐騙集團能明確說出原告曾購買商品及同案詐騙集團受害者有數名也係遭同樣緣由詐騙,主張被告公司有洩漏個資,使詐騙集團得以利用云云。

04. 然依原告提出之證據並無法直接證明原告購物資訊係由被告公司洩漏,亦有可能係原告電子信箱或電腦、手機或其他原因洩漏購物資訊。

III. 違反個資法規定

|安全維護措施有無欠缺

05. 法院認為,被告就會員個人資料資訊安全維護,已建置專責組織與人員,以國際標準進行資安個資維護,並建置包含防火牆與 IPS 入侵偵測防禦系統、第七層應用防火牆、WAF 網站應用程式防火牆、防毒軟體、系統監控工具、資料庫稽核系統、LOG 日誌記錄收集系統、動態密碼鎖等相關資料保存及防止資料外洩機制。且導入 MDR 及 EDR 端點監控服務,分別委由中華資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監控駭客惡意活動,並即時告警及進行阻擋。

06. 另外,被告與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建立資安聯防機制,由該局佈建相關設備於機房,被告設有 24 小時客服專線、防詐騙專線,若有會員、民眾接獲任何假冒東森購物或其他可疑詐騙來電,均能於第一時間致電被告進行查詢、確認,避免受騙。

07. 被告於 E 電視購物台節目跑馬燈、E 電視購物台網站、購物 APP 等持續向大眾宣導防範包含冒名等各種詐騙手法,並持續以各種方式(如:發送簡訊、E-MAIL(EDM)、LINE 及 APP 推播、 FB 及 IG 貼文等,以及於完成購物時之彈跳提醒視窗、商品外包裝紙箱、配送裝箱明細等)向會員進行防詐提醒。

08. 另查,原告聲稱接獲詐騙電話之 111 年 3 月 15 日前,被告於 110 年 11 月 20 日、111 年 1 月 11 日、111 年 3 月 5 日向原告發送簡訊等情,業據被告陳明綦詳,是亦難逕認本件原告遭受詐騙是因被告對客戶資料資訊管理有所過失所致。

IV. 致受損害——因果關係

V. 損害賠償

案例整理,謹供參考,個別案件爭議結果,會因為個案主、客觀因素而有不同,讀者進行各項決策前,務必徵詢專業法律意見,以期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