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網站

關於「預期性資訊」是否具有經濟價值的討論

2025年8月14日

TS-06-02-02|20250815 (V01)

池泰毅律師

01. 企業管理,常針對未來事項進行預測,作為日後行動準則。例如,預測客戶需求、市場發展、目標客戶等,由於是預測,本來就有相當程度的不確定性,此時,預測性資訊可否認為具有經濟價值,並非無疑。

02. 法院對於此類資訊的判斷,比較保守,傾向認為不具有經濟價值。

本文認為,預期性資訊並不是完全沒有經濟價值,關鍵在於,原告應該嘗試具體說明預測的依據、方式、準確度等,是屬於自身獨到而無法輕易被競爭對手知悉的一套方法,如果遭到外洩,有喪失競爭優勢的風險。

03. 佳訊國際案【高等法院 94 勞上易 98 民判:「上訴人所稱系爭 9 家公司等『A級客戶』資料,既然僅包含公司名稱、負責人姓名、聯絡方式,則此等客戶資料均係一般人由工商名冊即可任意取得,且該『A級客戶』均係由業務人員透過電話聯絡,而表達有為網路網頁設計之意願,並詢及承作價格、日數等一般業務人員為相同業務招攬時即可輕易自客戶處取得之資訊,並未包含個別客戶之個人風格、消費偏好等非公開領域資訊在內,且上述『A級客戶』並未達將與上訴人簽約之階段,許多客戶甚至不知其所交易之對象為上訴人、或僅在比價階段而已,仍須經過被上訴人等業務人員持續追縱方可確認是否成交。依前揭說明,其性質至多屬於預期客戶名單之性質,尚不具備前述新穎性、祕密性檢驗通過之保護要件,非受營業祕密保護之範疇。」

04. 蔚華科技案【新竹地院 108 智訴 10 刑判】:「依卷附業務銷售預測表之列印資料,其內容係蔚華公司 2016 年第 3 季起至 2017 年第 1 季訂單之預測,其中 2016 年第 3 季之訂單狀態大部分為已運送(shipped),2016 年第 4 季至 2017 年第 1 季之大部分訂單狀態為預估(forecast),有該預測表在卷可佐,循此脈絡觀之,蔚華公司 2016 年第 3 季之訂單已然確立,至於 2016 年第 4 季至 2017 年第 1 季之訂單僅為估值,且該份資訊中亦未揭示估值之基準為何,是該業務銷售預測表僅為內部之預測,難認蔚華公司可透過此建立何種競爭優勢,從而,難認該業務銷售預測表有何經濟價值。」「觀諸卷附之薪資紅利結構表,該結構表中標明員工姓名、職等、職稱、到職日、月薪、獎金建議、獎金基數、實領金額等等薪資紅利資訊,有該薪資紅利結構表在卷可佐,是閱覽者固可自該薪資紅利結構表中得悉蔚華公司員工之薪資、年資及獲取紅利等資訊,然該等資訊為人事資料,與蔚華公司是否在市場上具有競爭優勢並無必然之關聯性,況競爭對手是否對蔚華公司員工進行挖角及招募,蔚華公司所給付之薪資亦僅為參考因素之一,且上開薪資紅利結構表,亦僅為初稿而非定稿,從而,揆諸上開說明,難認該薪資紅利結構表具經濟價值。」